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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
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
监督。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
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
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
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
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
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
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
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
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
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
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
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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