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84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
能培训的。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
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
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
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30% 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
员的资格。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
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
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
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