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P. 211
第七章 港口与航道工程安全管理 ◆
③架设桥梁、索道和水下隧道;
④打捞沉船沉物;
⑤电缆和管道的敷设、拆除和维护;
⑥建立渔业和水产养殖设施;
⑦系泊浮标、浮筒、筏等;
⑧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观察、调查、测量、科学研究等活动;
⑨清除水面垃圾;
⑩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淘金、采石、抛泥等;
污染源的抢救和清除;
影响通航水域安全和环境的其他施工作业。
(二)通航安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申请
1. 水上和水下施工航行安全申请
①施工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海事局提出航行安全审计书面
申请。
②施工作业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
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③更复杂和大规模的操作,即操作①到⑤上述航行安全施工作业,应在
拟施工次日前 20 天提出申请;从事零星和小规模业务的人员,即⑥到 ,
应在第二天施工前 15 天申请。
④除“救助遇险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水下污染”作业外,其他突袭、临
时和零星作业的申请,可与航行警告和通告的发布申请一并提交。
⑤从事“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污染”的作业人员,应当在施工作业
开始后 24 小时内口头申请。
⑥涉及水上和水下固定和永久结构的施工;在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
沿海水域、港口通道和习惯航线上建设大型固定和永久性设施;在港口外设
置驳运和装卸点;新建和扩建港区;对于新建锚地和永久禁航区等施工作业,
海事部门应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翻译和审查活动。书面申
请经审查符合航行安全要求后方可办理。
2. 申请程序
按以下程序申请水下施工:
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