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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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①填写申请表。
②申请材料的准备(项目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和操作图纸、安全和污染
防治计划、相关合同和协议、操作员资质、证书船舶、船员、法人资格证书
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3. 高空和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海事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至申请开始前 7 天内作出批准决定。建设港
务局收到申请后,应审查涉及突击和零星作业的施工作业申请。如果符合航
行安全要求,港务局应发布授权,并允许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救援
遇险船舶或紧急净化”的施工活动可免于授权。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5
年;必须继续作业的作业人员,应在服务期结束前 7 天办理延期手续。许可
证每年由海事局审查一次,符合要求并加盖专用章后方可使用。如果操作已
更改,则需要新的应用程序。
(三)水上和水下施工航行安全监督管理
1. 水上、水下航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颁发许可证的海事局是航行安全、水上和水下施工的监督管理机构。
2. 监督管理规定
监督管理有以下规定:
①未经许可不得施工;
②施工经营者应当按照海事局的要求进行作业,并接受监督;
③从事水文调查、航道建设和沿海航道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季度以
书面形式将有关季度作业计划报海事局备案;
④进行作业的船舶、筏和设施应自费显示灯光、大小或巡逻;
⑤作业前向海事局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⑥作业人员负责清除作业水域内的障碍物,严禁随意倾倒废弃物;
⑦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安全作业区划定,应当报海事局批准并公告;
⑧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向海事局提交完工报告(救助遇难船舶和清理污
染除外)。
(四)通航安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涉及的法律责任
1. 停止施工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事局有权责令暂停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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