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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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①填写申请表。
                 ②申请材料的准备(项目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和操作图纸、安全和污染
             防治计划、相关合同和协议、操作员资质、证书船舶、船员、法人资格证书

             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3. 高空和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海事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至申请开始前 7 天内作出批准决定。建设港

             务局收到申请后,应审查涉及突击和零星作业的施工作业申请。如果符合航
             行安全要求,港务局应发布授权,并允许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救援
             遇险船舶或紧急净化”的施工活动可免于授权。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5

             年;必须继续作业的作业人员,应在服务期结束前 7 天办理延期手续。许可
             证每年由海事局审查一次,符合要求并加盖专用章后方可使用。如果操作已
             更改,则需要新的应用程序。
                 (三)水上和水下施工航行安全监督管理

                 1. 水上、水下航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颁发许可证的海事局是航行安全、水上和水下施工的监督管理机构。
                 2. 监督管理规定

                 监督管理有以下规定:
                 ①未经许可不得施工;
                 ②施工经营者应当按照海事局的要求进行作业,并接受监督;
                 ③从事水文调查、航道建设和沿海航道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季度以

             书面形式将有关季度作业计划报海事局备案;
                 ④进行作业的船舶、筏和设施应自费显示灯光、大小或巡逻;
                 ⑤作业前向海事局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⑥作业人员负责清除作业水域内的障碍物,严禁随意倾倒废弃物;
                 ⑦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安全作业区划定,应当报海事局批准并公告;
                 ⑧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向海事局提交完工报告(救助遇难船舶和清理污

             染除外)。
                 (四)通航安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涉及的法律责任
                 1. 停止施工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事局有权责令暂停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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