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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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⑤设置、拆除和检修电缆和管道,设置和拆除系泊浮标和其他建筑物,
             以及海上勘探和开发设施及其安全区;
                 ⑥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吊装、钻探等作业;

                 ⑦开展妨碍海上航行安全的超长、超高、重型拖带作业、海洋地质调查、
             勘探和水文调查以及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2. 管理机构

                 国家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
             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区域主管机关:沿海水域海事局主管本辖区内海上航行警告和通告的统

             一发布工作。军事单位涉及海上航行警告和通告事宜,另行制定。
                 3. 发布形式
                 (1)海上航行警告
                 由国家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形式发布。

                 (2)海上航行通告
                 由国家主管机关或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新闻媒介(报纸、广
             播、电视等)发布。

                 (二)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申请
                 1. 申请时间
                 应在活动日期前 7 天向有关海域的区域主管当局提交书面申请(主管当

             局认为有必要立即发布的特殊情况除外)。
                 2. 书面申请内容
                 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活动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活动的每日时间;

             参加活动的船舶、设施和单位名称;活动区域;安全措施。
                 3. 特殊申请
                 长距离、高距离、重型拖航作业,应当在拖航作业开始三日前,向拖航
             作业海域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拖轮、被拖船舶或者被拖物的名称;

             发车时间;开始位置、结束位置和主要转折点位置;拖航总长度;速度。
                 4. 变更申请
                 警告和通知发出后,申请人应在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和区域内移动。如

             需更改时间或地区,申请人应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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