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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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港口与航道工程安全管理  ◆



                   ①书面申请许可证,擅自经营;
                   ②许可证到期后仍在进行作业;

                   ③未按许可证要求施工的;
                   ④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
                   ⑤施工作业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内容不一致的;
                   ⑥未按规定上报季度经营计划;

                   ⑦作业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边地区生命财产安全的;
                   ⑧在作业水域附近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海事局认为有必要暂停施
               工作业。

                   2. 相关处罚规定
                   ①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在水上、水下建造、安装建筑物、设施的,海
               事局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限期搬迁;

                   ②违反规定,未清除作业水域障碍物的;可以命令在时间限制内清除。
               逾期不清理的,强行拆除,费用由施工经营者承担;
                   ③擅自倾倒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④本工程涉及航行安全的部分,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使用。未申请
               验收就使用的,可以责令按规定申请验收,可以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⑤工程存在危及航行安全的缺陷,逾期不改正或者擅自使用的,港务监
               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

                   (一)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的范围、机构和发布形式

                   1. 管理范围
                   在沿海水城从事下列活动,须事先向涉及的海区主管机关申请发布通航
               警告及航行通告:

                   ①更换航道、航槽;
                   ②划定、变更或取消禁航区、排泥区、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等;
                   ③设置或移除公共罗经标,并消磁磁场;

                   ④打捞沉船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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