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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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港口与航道工程安全管理 ◆
①书面申请许可证,擅自经营;
②许可证到期后仍在进行作业;
③未按许可证要求施工的;
④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
⑤施工作业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内容不一致的;
⑥未按规定上报季度经营计划;
⑦作业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边地区生命财产安全的;
⑧在作业水域附近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海事局认为有必要暂停施
工作业。
2. 相关处罚规定
①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在水上、水下建造、安装建筑物、设施的,海
事局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限期搬迁;
②违反规定,未清除作业水域障碍物的;可以命令在时间限制内清除。
逾期不清理的,强行拆除,费用由施工经营者承担;
③擅自倾倒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④本工程涉及航行安全的部分,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使用。未申请
验收就使用的,可以责令按规定申请验收,可以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⑤工程存在危及航行安全的缺陷,逾期不改正或者擅自使用的,港务监
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
(一)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的范围、机构和发布形式
1. 管理范围
在沿海水城从事下列活动,须事先向涉及的海区主管机关申请发布通航
警告及航行通告:
①更换航道、航槽;
②划定、变更或取消禁航区、排泥区、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等;
③设置或移除公共罗经标,并消磁磁场;
④打捞沉船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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