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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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工程
11.4%,涉及 176 个地市级单元。其中酸雨控制区面积约为 80 万平方千米,占国
土面积 8.4%,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面积约为 29 万平方千米,占国土面积 3%。
该批复提出了要通过燃煤含硫量限值、工业污染源二氧化硫达标排放、实行二氧
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和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等措施使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
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酸雨恶化的趋势得到缓解。这是城市二氧化硫
污染与区域酸雨污染联合控制的样本范例。
1996 年中国出台《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 2010 年远景目标》落实
“一控双达标”(即到 2000 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
物的排放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工业污染源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
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空气和地面水按功能区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在机动车污染方面,1995 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国家鼓励、支
持生产和使用高标号的无铅汽油,限制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逐步减少含铅汽油
的产量,直至停止含铅汽油的生产和使用。
2000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
了第二次修订。这次修订协调了大气法与其他政策、法律之间的关系,提出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制定规划和采取措施,使本辖
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放许可
制度,增加了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和相关国际条约履约的条款,扩大了大气污
染物排污收费的范围。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从“两控区”扩展到大气环境质量尚
未达标的区域和“两控区”。在继续加大二氧化硫控制的基础上,要求对燃料燃
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同时对机动车船的日常维修与保养、
车船用燃料油、排气污染检测抽测等作出了原则规定。随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更新了《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
策》,对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提出环保要求。
1996 年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对总悬浮颗粒物等 14
种环保术语、环境质量分区分级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调整补充了污染物项目、
取值时间、浓度限值和数据统计有效性等规定,将可吸入颗粒物(PM10)纳入
常规污染物,形成了 TSP 和 PM10 的双颗粒物指标共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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