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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Treatment


            述 8 次,同年发布《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保障地下水质
            量,一系列机构和政策调整均表明国内土壤污染防治思路开始转变,逐步形成土
            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治理的管理新格局。

                (三)从污染物达标判定转向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和修复
                中国在 1995 年就发布了 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农
            田、蔬菜地、菜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规定了土壤中
            主要污染物标准限值,在环境保护发展中起到了基础性作用。但随着生态文明建

            设理念的提出,“土十条”、GB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
            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管控标准(试行)》的发布和首个土壤修复院士工作站的成立,土壤环境保护已
            经转向了生态环境保护,从污染物达标判定转向了土壤环境风险分级、分类和管

            控,污染防治覆盖污染源头防控、过程监管、污染后修复,科学统筹污染治理和
            场地再利用。
                (四)从多头管理转向精简统一管理
                过去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机构存在“九龙治水”、职责交叉重叠、权责不清

            晰、部分领域权责缺失等问题,生态环境部的组建成立把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
            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等部委涉及
            环境治污领域的职责进行了整合,改善了跨区域环境管理中部门职权分散的状
            况,减少出现监管死角和盲区,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和污染整治力度。同时各部委也协同联动开展了多项土壤污染防控和监管重点工
            作,例如现阶段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未来要开展的
            每 10 年一次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设立和管理,污染地
            块再开发利用等工作。

                (五)从立法空白到明确责任主体
                国内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众多,如《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
            《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农业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
            法》等,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规定分散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极大影响了土壤污染

            执法力度。《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填补了国内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法律空
            白,明确了责任主体和追责方向,以“污染者担责”为原则,将责任主体分为土
            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人和地方政府,并界定了责任范围,强有力地推动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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