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档案管理模式理论与发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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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档案资源开发与利用
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
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
决定。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
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
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
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
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规定: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
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
议。”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
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
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2)划分控制范围
在开放审核工作中,凡档案涉及下列内容的,均应控制使用,不可开放。
一是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危害国家安全、
社会安定,损害国家利益的档案;
二是对社会开放有损于个人形象、尊严、声誉、人身安全的档案;
三是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政党关系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
四是对社会开放会削弱中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的档案;
五是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
六是其他会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不宜对社会开放的档案。
3.开放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档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
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为提升开放档案利用工作水平,使档案资
源真正发挥其自身价值,打造一个覆盖面广、数据量大、服务效能高的开放档案信息
资源服务平台。2013 年,国家档案局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国家开放档案信息资源共
享利用系统”,以整合国家开放档案信息资源、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化共享与服务
为目标,依托和运用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和管理模式,打造覆盖全国各级综合档案
馆、互联互通、统一运维的“一站式”档案信息资源服务门户,为社会提供开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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