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档案管理模式理论与发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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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模式理论与发展创新
Innovation on Theory and Development of Archives Management Mode
信息查询、利用的专业化服务。
国家开放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系统整合了全国 50 个国家综合档案馆(31 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5 家计划单列市、10 家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 3 家
中央级档案馆)的开放档案信息资源,全部建成后,具有目录及全文检索等基础服
务功能,通过开普内容管理平台搭建的门户统一对外展现,形成标准的共享服务平台
和互联互通的网络服务体系,实现为全社会提供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社会化、集约
化、专业化的开放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服务。该平台借助开普智能检索产品,实现
对档案信息的多类型、高效率、跨信息源的智能检索功能,方便社会公众对档案信息
的查找、分享与利用。
(六)档案公布
档案公布是档案馆(室)根据社会需要通过一定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布档案的全
部或部分原文以及档案中记载的特定内容的一种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主要有
媒体档案公布和档案网站信息发布两种形式。
1.档案公布的权限规定
档案公布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档案的所有权不同,可划分为不同
的公布权限。
《档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
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具体而
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该档案馆公布。必要时由档案馆事先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
意,或者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如果档案原形成单位因撤销或合并
等原因不存在了,则应报请其原上级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同意。这里的“必要时”
是指档案虽已到开放期限,但因其中涉及一些国家重大利益或公民个人隐私等内容,
档案馆不能决定是否应当向社会公布,这时就应当征求档案原形成单位或其上级主管
机关同意。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或者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无论是否已到开放期限,是否可以公布,由该单位决
定。必要时,由该单位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同意。
《档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
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讲,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
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是否公布、何时公布由档案所有者决
定。但这类档案的公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
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对于单位和个人寄存在国家档案馆的档案,由寄存者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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