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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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政与税收


             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
             收入、股权分红及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赠与收入及

             其他收入。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运输、货物流通、劳务等经国务
             院财政部批准的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清算所得”为各项资产的可变现价
             值。交易价格减去净资产后的收益。其他收益为股利、利息、租金、转让各项资
             产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营业外收入等。

                 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以及来源于中国境外但
             与该机构、场所实际相关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立。其中,“真正的联
             营”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拥有资本和债权,拥有、经营和控制产生收益的

             不动产的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设施,或者已设立机构、设施但取得的
             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设施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境内或境外收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①销售商品所得,以交易发生地为准。
                 ②劳务所得,以从事劳作的为准。
                 ③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财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转让

             动产的企业、设施、场所所在地确定。参股资产的转让应根据参股公司的住所来
             确定。
                 ④股息、红利等参股所得,按分配所得的公司所在地确定。
                 ⑤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承担或支付收入的事业、设
             施、场所所在地,或者承担或支付收入的个人住所地为准。

                 ⑥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总局核定。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即个人)的各种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修改并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本法是在原个人所得税、补充个人所
             得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相结合的基础上制定的。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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