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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ax System Reform and Tax Development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

            则》)。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和合伙企业所得税条例》,进
            一步完善了中国所得税法律制度。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次修正案。2011

            年6月30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于10

            月起施行2018年1月1日,随后,国家财政、金融主管部门制定了多项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中国所得税法律
            体系。

                在全球范围内,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分为分类征税、普通征税和混合征税三
            种。分类征税制度旨在对不同来源、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所得项目按不同税率征
            税;综合税制要对纳税人的年收入征税,要全额征税;对不同来源的收入和不同

            的资产按不同的税率征税,然后对当年的所有收入进行评估。三种不同的税收模
            式各有优缺点。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采用第一种制度,即分类征税
            制。所得税在组织税收征管、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尤其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异

            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收入来源认定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中国居民、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

            非居民、非居民和非居民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足183天的非居
            民。纳税年度。但是,也有个人有来自中国的收入。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经
            营者、外国人和外籍港澳台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个人投资者或个人合伙人

            产生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
            法律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及其他附属机构或组织。
            独资经营者是个人投资者的纳税人,合伙企业是每个合伙人的纳税人。

                独资经营者以其私有财产对商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上市公司的合伙人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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