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资源管理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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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概念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涵义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
               要求,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的深
               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

               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以对地块的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
               和城市设计引导、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境保

               护规定为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用指标量
               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的控制和
               引导。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例如,上海市在《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指出:控制性详细规划
               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各层次总体规划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建
               设的目标,对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

               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控制性规定的规划。1982 年,上海市虹桥开发区
               为了适应外资建设的需要,编制了土地出让规划,首次采用了用地性质、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后退、建筑高度限制、车辆出入口方位及小汽车停车位 8 项
               指标对每个地块土地的开发进行控制,成为中国最早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尝试的地区

               之一;深圳市于 1998 年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中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转化
               为法定图则,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和控制的依据,这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发展的新探索。
               法定图则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与过程,有关各方达成共识而形成的相互之间共同

               遵守的“规划实施图则”,其本质为“公共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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