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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资源管理探索
Exploration on Territorial Space Planning and Natural Resources Management
为:片区均为强制指标,包括总体发展规模、土地利用布局、“六线”定位与规模、
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规模及分布等。街坊的规划要素为控制与引导结合。地块层面的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配套设施、交通
组织控制等内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为强制指标,济南和南京将其设置为引
导性指标,但各地块的指标调整须在街坊层面形成总量平衡。
(2)不同地区规划要素“因地制宜”
区域特征是影响地块规划建设需求的最显著因素之一,所以不仅控制要素体系
需“因地制宜”,要素控制程度亦如是。例如,南京市规划的特色意图区内,历史文
化要素、自然风景要素等特色的保护和塑造要求;建筑风貌、色彩、体量等内容均为
强制性控制要求。深圳控规中划出的“特别管制区”(改造政策不明确的旧城区、旧
村,或是发展前景不明确的新开发地区),其内地块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指标仅
作为规划管理的参考性指标。
(3)频繁变更的规划要素
“适当弹性”规划实践表明,有的规划要素如土地利用性质、容积率等指标在实
施中常面临变更,强制性控制意义不大。故频繁变更的规划要素可“适当弹性”。如
“土地利用性质”,在国家性法规中被规定为强制性内容,但四城市均赋予它适度弹
性空间。
深圳法定图则及南京、济南的思路相似,即在规划确定地块单一用地性质的同时,
阐明该地块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深圳、南京)或“用地可变性”(济南),允许
在规划实施时进行“有条件”的土地性质变更,以满足实际开发需求。如深圳对每个
地块都规定了 3 类土地利用性质,分别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须经规划主管
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须经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土地相容性或可变性是从规划的实施层面增加指标弹性,而上海则引入“混合用
地”的概念,在规划编制时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市场需求,赋予地块合理混合的“多
种”用地性质,从规划的编制层面创造了规划要素的弹性空间,从而减少在规划实施
阶段为适应市场需求而进行的土地性质变更。上海控规对“混合用地”的明确定义及
使用,在各地的控规编制技术准则中尚属首例。
4. 建立“分级审批”导向的分类成果体系
《控规编制审批办法》规定控规审批权收归人民政府,意味着一切规划调整均受
到严格审批机制的制约。为合理优化规划实施效率,可建立“分级审批”导向的分类
成果体系,这亦是各地控规实践的一致应对思路。
“成果分类”的主要判别标准是其内容的强制性程度及效力。深圳法定图则和上
海控规明确规划成果分为“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法定文件”是指经法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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