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资源管理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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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要的规范作用,尽管尚未形成明确的体系,但是就保护对象而言,涵盖了文物古迹、
古建筑或建筑群连片地段和街区、城市传统格局和风貌、遗址、山川水系、传统文化
等较为全面的内容,尤其是强调对城市历史的研究与现状的调查,根据名城自身的特
点去探索保护规划的重点。
1980 年代名城保护规划在体系上虽然没有建立统一的编制标准,但是大部分的名
城保护规划都能围绕名城特色,抓住保护的重点,为以后的名城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
的基础。例如,西安保护规划提出保护旧城完整格局,显示唐城宏大规模,保护周、秦、
汉唐城市遗址;苏州提出“全面保护古城风貌”以及在古城西侧开辟新区的总体建设
布局;昆明保护规划既有市域范围内对滇池的保护,也有城区范围内点线面的保护;
延安保护规划对革命纪念地实行分级保护;平遥保护规划提出对古城实行全面整体的
保护,全城划定三个级别的保护范围。这些早期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方法,在此后
保护规划的修编制定中都得以延续。
1980 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解决保护对象的问题。保护规划基础研究扎实,
对城市特色与历史文化价值定位准确,规划重点突出。但是在保护层次方面,文物古
迹是保护的重点,历史街区还没有作为一个明确的保护层次出现。在规划实施方面,
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条件所限,全面实施保护规划的现实条件并不成熟,这在一定程
度上制约了实践对规划编制的反馈和检验,使保护规划往往带有一定程度的理想化和
局限性。在规划体系方面,整个城市规划体系尚处在不成熟阶段,保护规划也不例外,
上与城市总体规划,下与详细建设规划都缺乏有效的衔接。
2.1993 年的成形期
1993 年全国名城保护工作襄樊会议明确了名城保护的内容,即“保护文物古迹及
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1994 年在国务院
颁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之后,建设部发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规
范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审定。在历史城区普遍遭受建设性破坏的背景下,历史街区保
护的重要性开始被认识。1997 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
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
也是中国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因此,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开始形成三个层次的
框架,名城保护规划编制逐步规范化。
这一时期,北京名城保护规划明确提出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并对北京旧城整
体格局与风貌保护提出十大方面措施;武汉名城保护规划是严格按照建设部要求进行
编制的范例,规划内容覆盖面全,分为城市整体、城区、市域三个层面,每个层面明
确各自的保护对象与措施;洛阳名城保护规划针对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特点,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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