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资源管理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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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史地段、历史城区,它们所对应的法定概念就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
镇)、历史文化名城”,这样的划分是因为不同的保护层次对应不同的保护方法,这
是中国名城保护工作 40 年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的有效途径。
1. 第一个层次是文物古迹
文物古迹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
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实物遗存,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布重点保
护的文物古迹就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关于文物古迹的修缮,遵守“不改变原状”的
原则,核心在于真实全面地保护文物有价值的“历史信息”。申报国家名城的条件之
一就是要求城市建成区内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与历史建筑。
国家名城保护制度的产生与文物保护有着天然的联系,1980 年代初全国政协通过
广泛调查研究向国务院提出把历史城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的意见,就是
为使文物古迹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密切配合,相得益彰。然而文物古迹“保”易“控”
难,名城中对文物本体保护尚能基本保障,但是文物保护范围之外的建设控制地带却
常常处于建设“失控”状态,造成文物古迹周边视觉的污染、尺度的失调、安全的隐
患等等破坏行为,而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的 50 万元最高限额的行政处罚根本制
止不了破坏性开发建设的利益冲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正是文物保护管
理的尴尬所在。
历史建筑是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新增的保护对象,在类型
与方法上可以归为文物古迹一类。历史建筑在法定概念上是由地方政府公布保护的非
文物类建筑,因此,历史建筑的保护应该有别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强调
“保用结合,永续利用”,由此带来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法也应该更加多样。历史建
筑是“文物保护单位”的有益补充,对建筑遗产的广泛保护、多样保护具有积极的
意义。
2. 第二个层次是历史地段
历史地段主要指能较完整地体现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包括城市历史
街区、历史村镇、建筑群等。历史街区和历史村镇之所以属于这个保护层次,就是因
为它们的特点和保护方法接近。
长期以来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心落在了历史街区保护上,使历史街区成为名城保
护实践的主战场。历史街区保护必须坚持正确的理念,这也是历史街区保护的基本经
验。一是要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延续真实的城市记忆,这是作为城市遗产的基本要
求。街区内反映典型历史风貌的建筑和环境要有丰富的历史信息,这是不可复制的。
二是要保护完整的历史风貌,强调街区内建筑与环境的整体融合性,并非强调建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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