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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荔湾区、保定市、乌鲁木齐市等,相继开展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同时,也开展
了松花江、图们江、白洋淀、湘江及西湖等重要水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978 年 12 月 31 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环境保
护工作汇报要点》(中发〔1978〕79 号文件),首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意
向。1979 年 4 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关于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情
况的报告》中,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方针政策再次提出在国家的支持下,北
京师范大学等单位率先在江西永平铜矿开展了中国第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工作。
2. 规范和建设阶段(1979—1989 年)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后,相继颁布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对环境
影响评价进行规范,并通过部门行政规章,逐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范围
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也不断得到完善。
198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建设污染
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
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在这一条
款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对象和任务、工作原则和审批程序、执行时段
和与基本建设程序之间的关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是行政法规中具体规范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基础。
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 年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7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 1989 年颁布的《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都有类似规定。
配套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保证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执行,对环境影响
评价的技术方法也进行了广泛研究和探讨,取得了明显进展。这一阶段颁布的主
要的部门行政规章如下。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建委、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于 1981 年 5 月发布,明确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基
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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