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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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陆续颁布的各项环境保护单行法,如 198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1996 年、2008 年、2017 年三次修订)、1987 年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 年、2000 年、2015 年、2018 年四次修订)、
199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年、2013 年、
2015 年、2016 年四次修订)、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 年、2016 年、2017 年三次修订)、199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订)和 200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
染防治法》等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具体条文规定。同期颁布的自然资源
保护法律,如 198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 年、2009 年、
2013 年三次修订)、198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 年、
2009 年、2016 年、2018 年四次修订)、199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
持法》(2010 年修订)和 200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
年修订)、198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2009 年、2016 年
三次修订)等,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如 200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
产促进法》(2012 年修订))也同样有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应规定。这些法律对
完善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1998 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
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实施资质
管理,明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负责环境影响审批的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环
境影响评价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成为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极为重要的
和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生态环境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行政规章和地
方行政法规,这些都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防治建设项目污染和推进产业的合理布局与优
化选址,加快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预防规划和
建设项目在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方面最富有成效的措施,并形成自己的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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