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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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管理办法》,国务院原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
经贸委〔86〕国环字第 003 号,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审批和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格式都做了明确规定。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86 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试行)》,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要求,并据此核发综合和单项环境
影响评价证书 1536 个,建立了一支环境影响评价的专业队伍。
《关于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的通知》,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9〕环监字第 41 号,确定了环境
影响评价“按工作量收费”的收费原则。
同时制定的主要部门行政规章还有:《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
限问题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86〕环建字第 306 号;《关于建设项目
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88〕环建字第 117 号;《关
于重审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程序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监辐字
〔89〕第 53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环监字〔89〕第 281 号,它将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类。
各地方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了适用于本地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行政法规,各行业主管部门也陆续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
行业行政规章,初步形成了国家、地方、行业相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
多层次法规体系。
3. 强化和完善阶段(1989—1998 年)
从 1989 年 12 月 26 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到 1998 年国务院
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和完善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重新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
且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建设项
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也不断地得到改革和强化。这期间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进一
步完善了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针对建设项目的多渠道立项和开发区的兴起,1993 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出
了先评价、后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指导和开发区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规
定。随着外商投资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增多,1992 年,原国家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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