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P. 154
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总局和外经贸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1993 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关
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规范第三
产业的蓬勃发展,1995 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
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1994 年起,开始了环境影响评价招标试点,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选择上海吴
泾电厂、常熟氟化工厂等十几个项目陆续进行了公开招标,甘肃、福建、陕西、
辽宁、新疆、江苏等省(自治区)也积极进行了招标试点和推广,江苏、陕西、
甘肃等省还制定了较规范的招标办法,对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克服地方和行
业的狭隘保护主义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这期间马鞍山市、海南洋浦开发区、浙
江大榭岛、兰州西固工业区等有影响的区域开发活动都进行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开发区的环境管理也得到了明显加强。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也得到加强。1993—1997 年,原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陆续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
声环境)、《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
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
污染生态影响)等。
1996 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
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严格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实施“一票否决”。各地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的审批
和检查,并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了“清洁生产”和“公
众参与”的要求,强化了生态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度和广度得到进一步
扩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又开展了环境影响后评价试点,对海口电厂、齐鲁石
化等项目做了认真的后评价研究,积累了宝贵经验。
4. 提高阶段(1999—2002 年)
1998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 253 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中的一章做了详
细明确的规定。
1999 年 1 月 20—22 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
作会议,认真研究贯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把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
1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