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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1. 规定对建设项目及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由此

            可见,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不仅包括建设项目,还涵盖宏观的规划。
                2. 具有法律强制性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国家环境保护法明令规定的项法律制度,以法律
            形式约束人们必须遵照执行,具有不可违抗的强制性,有关规划和所有对环境有
            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这一制度。同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了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的规定要承担罚饮、被责令停工建设等法律责任。而《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应当示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无论是规划编制机关、规划审批机关还是建设单位,
            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违法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过程
                无论是 1986 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0 年发布的《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还是 1998 年公布执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对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

            予贷款,这样就更加具体地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到基本建设的程序中去,使
            其成为建设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项目前期工作中
            有较大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
            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称为“一地三域”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
            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规划(“十个

            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
            制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并将其作为规划草案的一部分一并报送规

            划审批机关;对“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在上报审批前,要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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