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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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

                 4. 分类管理和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造成不同程度环境影响的建设
             项目和有关规划实行分类管理和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和影
             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应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写环境影
             响登记表;而对“一地三域十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编制该规划有关环

             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对“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应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
                 5. 公众参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

             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鼓励参与的主体(即有关单位、专家
             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决策民主化的体现,也是决策科学化
             的必要环节。因此,不仅针对建设项目,还对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划实行
             公众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很有必要的。

                 6. 跟踪评价和后评价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后评价是指拟定的开发建设规划或者具体的建设项目实
             施后,对规划或建设项目给环境实际造成和将可能进一步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评
             价或后评价,通过检查、分析、评估等对原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客观性及规定的

             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性评价,并提出须补救、完善或者调整的
             方案、对策、措施的方法和制度。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千差万别,不仅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产品、不同的规
             模、不同的工艺、不同的原材料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不同,对环境的影响不
             同,而且即使是相似的企业处于不同的区域、不同的地点,对环境的影响也不一

             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年、2017 年,2018 年三次修订)中
             均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做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
             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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