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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研究
澄清与修改、踏勘现场(对于施工招标)而言、开标、评标、中标。
(十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71 号)第二条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
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
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般应当提交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房屋拆迁许可证明文件及
资料(需要拆迁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及审查报告复印件、施工、
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由建设单位开户行
出具),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付款保函、已备案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复
印件)及安全监督通知书(原件)、水泥扶散基金、墙改费缴纳证明、填写完整
并盖齐公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附表。
(十二)项目开工建设
项目经批准开工建设,开工后按照施工图规定的内容和工程建设要求,进行
土建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的安装、生产准备和试车运行等工作。施工单位
应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若发现设计
文件和图纸有差错时,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只有接到设计修改通知或监理
指令后方可照此施工。在施工时,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
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应实行见证取样制度,施工人
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
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十三)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并符合验收标准,即
生产运行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
正常使用的,应按竣工验收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并
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和办理工程决算。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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