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与质量安全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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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食品药品监管改革与协同治理研究
(2)加大权力监督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力的滥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
要加强和改进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制约
和监督权力是有权力的双重属性所决定的:一方面,权力具有强制性、整合性和
目的性,同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指向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在多数情况下可以代表以及实现公共利益。但另一方面,权力又具有天然的扩张
性、变异性和腐蚀性,权力的享有很容易为个人牟利私利。权力一旦被私欲膨胀,
就会造成对道德伦理的违反,同时,极端的权力没有有效的机制对其形成制约和
监督,权力的享有便可能会危害到公共利益,只单纯地成为个人谋取利益。因此,
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否则便容易滋生腐败。从诸多食品安全事故的
成因来看,皆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和道德失范的问题,但是其中存在的
权力部门和执法人员权力腐败、权力滥用等问题更是屡见不鲜。
2. 增强行为规范
社会性监管是食品安全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矫治市场失灵所带
来的问题,然而监管机关的行为失范却造成了监管失灵的新问题。《食品安全法》
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各个监管机关的职责范围,但当下中国多部门联合监管的行政
管理体制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当前应根据《食品安
全法》进一步增强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以卫生部门为食品安全监
管的总体协调机关,从而确保各监管部门之间能够形成一种和谐、顺畅的关系。
这种方式是一种基于合作关系的联合,它不同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处理监
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显然,这种合作的基础是建立在共同的资源利益之上的,这
就使得不同监管机构相互之间呈现出一种更主动、更积极的局面。
三、优化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机制
(一)深化利益协调机制
1. 增进协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协商
利益协商是实现利益协调的前提,利益协商能够最大限度地达成利益共识,
因此增进协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协商有助于深化利益协调。如前所述,当前中
国的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协商处于一种低水平、非常态化的阶段,
利益协商往往具有临时性和非规范性的特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通过增进
协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协商来促进利益协调的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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