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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


            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4. 项目法人的职责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
            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
            责如下:

                ①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③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
            财务负责人。
                ④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⑤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

            条件。
                ⑥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
            签订有关合同。

                ⑦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
            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⑧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
            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⑨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和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
            工程安全问题负责。
                ⑩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 料的收集、
            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

            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
            临时设施的建设。
                ②编制和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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