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及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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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矿山修复
确政策适用范围,即能够利用土石料政策的矿山仅为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
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不包括生产矿山。利用矿种仅限于土石料,不包括其他残留
矿产资源;建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主管部
门在做好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估等基础上,“一矿一策”同步编制废
弃矿山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并在土石料利用方案中,通过科学
预测,明确土石料开采规模,限定土石料利用总量和项目实施期限,方案须经地
方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等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再实施,并
报省厅备案;在实施环节,可由县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监理招
标,建立资源处置、监管和施工三者分立、各司其职的管理模式,有效监督废弃
土石料合理利用。
(三)优化矿山生态修复市场化运行基础环境
在部级层面推进相关基础工作和政策支持力度。明确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
问题的认定标准,部署相关调查工作,清楚掌握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现状,以及生
产矿山废弃存量建设用地情况,建立完善全国矿山生态修复数据库平台,同时摸
清历史遗留的采矿违法用地底数,研究出台相关处置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探
索市场化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在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上的指导,适时组织召开现场
会进行交流,加大宣传政策解读力度,总结印发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
态修复的经验和成功案例。
在省级及以下政府层面建立完善配套机制。加快推进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省
级层面应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借鉴地方经验,
鼓励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单个或集中连片多个矿区为单元,组织编制矿
区生态保护修复详细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补充;建立矿山生态修复收益评
估机制,完善修复成果收益分配机制,建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山生
态修复方案或结合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矿山废弃土石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
钩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土地资源收益进行综合估算;积极探索建立矿山生态修
复碳减排核算机制,不断拓展矿山生态修复成果市场交易内容。此外,地方政府
相关部门应增加服务意识,对社会企业依据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时,应精简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资本投入收益回报周期。加强地方政
府相关部门对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属地化监管责任和力度,并做到权责对等,促
进地方政府积极推进相关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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