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新时期群众文化建设与管理研究
P. 183
第四章 公共文化服务下的群众文化服务建设
志愿服务组织的抚育服务,这些例子充分说明以时间和金钱作为付出形式的志愿
服务,离不开政府资金和政府政策的支持。
其次,实力雄厚的基金会资金也为志愿组织提供了充足的经费。美国的基金
会有社区基金会、独立基金会等多种类型,其中社区基金会达700多个,且根据
统计,从1996年到2013年仅社区基金会对志愿者服务组织的捐赠资金就从9.51亿
美元增加到了32.17亿美元,平均资助金额从231.39万美元增长到455.02万美元,
增长比例为96.65%,远远高于美国基金会平均63.44%的平均增长速度。
最后,来自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是志愿组织第三大经费来源渠道。美国社会受
基督教中“富人将自己的财产全部捐赠给贫困的人是最好的赎罪”思想影响尤为
深远,美国的民众非常热衷于参与志愿活动,出钱出力,都是受基督教的影响。
美国慈善组织的财富在全国国民总收入的比例接近百分之十,每个美国人在每年
都会将自身所得的百分之1.8%捐助给慈善机构,每个美国家庭每一年也都会贡献
自身所得的2.36%给慈善机构。许多美国商人也会在生前立好遗嘱,将死后的大
部分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比如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把财产的98%捐给了慈善基
金会、金融大鳄沃伦·巴菲特遗嘱里明确了要将300多个亿的个人资产捐给公益
机构、石油大王约翰·D·洛克菲勒一生艰苦朴素,死后也将大部分财产捐了出
去等等。
2.促进美国志愿组织发展的保障措施
法案体系特别完善。美国政府从1935年开始就开始关注志愿服务方面的立
法,先后有《社会保障法案》《国内志愿服务法》《国家与社区服务法》《全国
与社区信托法案》《志愿者保护法》《志愿者保障法案》《全国社区服务法》
《公民服务法案》等十余个与志愿服务相关,旨在鼓励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法案出台,从而在法律层面提供了发展的支撑,更能
通过立法来鼓励和引导全美国的公民参与志愿服务。同时,美国政策也在很多
政策上对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和组织进行了激励和倾斜,激发个人和组织的
热情。
税收政策特别优惠。美国的非营利组织非常发达,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分布
广泛。因此,在美国,政府给予非营利组织税收上的优惠,在《国内税收条令》
上明确了非营利组织收入不需要纳税,而且那些为非营利组织进行捐赠的企业
与个人也同样可以因为其捐赠行为而得到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根据美国税法
1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