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新时期群众文化建设与管理研究
P. 41

第一章  群众文化艺术发展


             人夜校等职工业余文化组织,这些组织是工会的前身与雏形。新中国建立后,党

             和政府依然重视工人群众文化的发展。1950年1月12日,《关于1950年加强工人
             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工作的指示》在全国总工会第二次常委扩大会议上通过,这份
             文件对工人群众文化机构的建制等给出了具体的标准,规定有五万以上职工的城
             市应需设立一座具有一定规模的市级工人俱乐部、工人图书馆或者工人剧院。同

             年8月,为了制定工人文化宫的相关规定,全国总工会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
             会俱乐部工作会议,经讨论:明确工人文化宫与俱乐部的性质是职工及其家属开
             展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是工会组织下的一个部门,受工会委员会领导;

             其经费来源主要有工会文教经费、政府和行政补助以及文化宫、俱乐部的活动
             收入。
                 团委系统下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有:少年宫、青年宫、少年儿童活动站等,
             主要面向青少年进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因其活动具有普遍性、广泛性、业余性

             的特点,并且开展少年儿童业余剧团,具备群众文化的特征,因而也将其纳入群
             众文化事业机构的范畴。中国第一家少年宫是宋庆龄女士于1953年6月1日在上海
             创办的中国福利会少年宫,它是一所综合性、群众性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

             开创性地举办了多种青少年课外活动,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起到了积极向上的
             带动作用。其后,全国各地纷纷开展青少年宫的建设工作。据统计,1956年,全
             国县以上青年宫、青年俱乐部达190多所,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站(室)6850

             所。1957年4月,全国第一部关于校外教育的法规性文件《关于少年宫和少年之
             家工作的几项规定》由教育部与团中央联合发布,其标志着中国青少年群众文化
             事业机构的正式形成。此文件明确了少年宫的性质、任务、工作内容、领导关

             系、经费等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形式的发展与变化,教育部与团中央其后多次
             修改更新关于青年宫、少年宫的管理工作条例。如今现行的条款是1987年颁布的
             《少年宫(家)工作条例》与1999年颁布的《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
                 部队系统下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是军人俱乐部,包括有连队俱乐部、旅团俱乐

             部和师以上单位机关俱乐部(或称为文化活动中心),专为现役军人开设,是军队
             展开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的机构,也是全体军人开展课外学习和文化娱乐活动的场
             所。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军队的群众文化工作有着优良的

             革命传统,可追述至中央苏区时期。彼时,中央苏区借鉴苏联文艺体制的模式,在
             革命根据地中建立了俱乐部制度作为群众文化活动的基层组织。战时的俱乐部为广


                                                                                     29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