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新时期群众文化建设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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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群众文化建设与管理研究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Mass Culture in the New Era
场馆因为无馆舍或馆舍正在搬迁而缺席参评,也有一些场馆因建筑设施不达标而
无缘进入三级场馆的名单。
2006年,在《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了公共文化服
务体系的建设目标,其中要求对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场馆建设出台国家标
准。2008年10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联合批准颁布了《文
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对文化馆建筑
用地的各项指标进行规定的文件。其中将文化馆按规模分为3种类型的场馆:建
筑面积达到过超过6000平方米的为大型馆;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4000平方米但不
足6000平方米的为中型馆;建筑面积到达或超过2000平方米但不足4000平方米的
为小型馆。2010年12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再次联合批准
颁布《文化馆建筑标准》,更细化地将文化馆建设分为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
址、用地与总体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室内外环境,建筑设备等五个方面。其
中一些细则是2008年颁布的《指标》的延伸,比如划分了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
房、管理用房及辅助用房的构成范围与主要内容,并且对着四类用房在大型馆、
中型馆或小型馆中的使用面积比例都做出了标准。
3.公益服务回归
2002年,文化部第一次对全国群艺馆和文化馆的评估定级也使得一些地区真
正认识到了文化事业应坚守公益性的原则,转变了原来的观念,从市场化发展趋
势中止步,逐步找回场馆与服务的公益性属性。辽宁省盘锦市群艺馆就痛定思
痛,决定“退商还文”,收回了原本出租的场地,虽然每年减少收入1S万元,但
是人民群众又多了一个300多平方米的免费活动场地,恢复了群艺馆公益文化的
氛围。又比如新疆克拉玛依市群艺馆以15万元的价格提前终止了承包歌舞厅的合
同,将其改建为活动室,改善了群众文化的活动硬件设施与环境。
2006年,文化部编制的《文化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1992年
发布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中关于“积极开展以文补文和多种经营
活动”的条目内容,并且强调了文化馆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
机构。要求文化馆应当向公众无偿提供公共文化服务,馆内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出
租,如因展览、演出、培训等原因需要出租的,需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
2011年1月,文化部与财政部发布《关于全国公共文化馆免费开放工作意
见》,其中指出“文化馆(站)作为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开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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