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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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日照间距、地块位置、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等因素。
5. 合理划分地块
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模过大过小,都影响规划的深度。用地太小,控制性
详细规划中只能就事论事,难以考虑城市景观、空间构成等因素,而用地太大,
许多问题涉及面太多,仅靠控制性详细规划又不能很好地解决。
6. 规范规划成果表达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需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
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来表示。
(五)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
1. 要明确规划设计主体与规划管理主体间的权、责、利,要从规划任务下达
的那一刻起就按照法律程序签署合约,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将控制性详细规
划工作从一开始就纳入到规范的法律程序中。
2. 应严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内容与格式,并提高规划图则的法律地位。
3. 要明确处罚规定。当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法律确定后,对于任何违背控制
性详细规划的做法都要有一个明确的处罚规定。
(六)合理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并加入规划期限
1. 合理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
不提倡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其覆盖程度要因地制宜,例如对旧城改建来
说,可以全覆盖,对新区来说就不一定要全覆盖,新区可按近期建设范围做控制
性详细规划。
2. 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期限
中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没有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期限的规定。
但实际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有一定的超前性与不可预见性,尤其是一些大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常常需要进行修编。例如在大型的工业新区开发中,往往是先编
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再引进项目。而当一个新的大型项目引入后,地块需要重新
调整,与之配套的其他设施也需要或多或少地进行调整;再如在旧城改造中,建
筑物的拆留问题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划中规定保留的建筑物,经常因为规划实
施中遇到的变数而需要拆除;另外,对于一些特大城市,发展速度快、不确定因
素多,控制性详细规划很难长期做到合理的控制,类似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从控
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就在不断调整。由此可见如果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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