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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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经济与利用

            具体规定该层面城市设计的具体内容,使得城市设计的内容得不到具体体现;其

            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虽然涉及了建筑建造、行为活动等城市设计内容,
            并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还不够具体、明确和统一,也没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深
            入研究所给出指标的深度和内容。

                 除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这一条对城市设计原则性规定以外,其他的
            相关实施细则中并没有对各层次的城市设计作出具体的技术规定。这就使得当时

            的城市设计在实践中出现无标准可依,观念及做法纷纭的状态。而后,2006 年 4
            月 1 日颁布实施了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其中根本没有涉及城市设计的内容,
            使得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城市设计变得既无法律地位,又无法律依据。

                 3. 公众参与缺乏法定依据
                 目前中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论在编制过程中还是在实施阶段,都缺乏公

            众参与。虽然一些城市已在实行规划编制完成后进行一定时期的公众展示阶段,
            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公众自身缺乏参与意识,以及公众话语权有限或者公众与
            政府以及规划设计人员沟通渠道匮乏,导致很多规划公示只是流于形式。

                 由于规划法规没有为公众的参与提供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在控制性详细规
            划中缺乏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程序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延续了规划体系内部化操作方式,并且由于编制周期缩

            短而更加强化,进而加深了规划与公众之间本已存在的隔阂。其次,在控制性详
            细规划的执行过程中,审批与变更都缺乏有效的公众听证制度,对控制性详细规
            划的实施与管理无法进行有效的公众监督,进而导致暗箱操作、更改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情况。
                 由于上述诸多原因,造成目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两难窘境:一方面,作为规

            划管理的有效依据,管理者不能远离控制性详细规划,另一方面,由于控制性详
            细规划编制得不尽如人意,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管理者又不能完全依赖控制
            性详细规划,再加上管理者自身的一些问题,使控制性详细规划形同鸡肋。


                 三、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践的初步建议

                 (一)采用多类型不同深度的规划控制和引导

                 1. 实行多类型的规划控制和引导
                 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从城市中心区到工业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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