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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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
考虑其他扩展功能的复合。机动交通可分为中长距离的通过性交通,短距离的地方性交通,
以及联系二者的中等距离的集散性交通三类。通过性交通对运行速度和转换效率有较高的
要求,其交通流全部或大部分为连续流,设计速度一般较高,可称其为快速(机动)交通。
集散性交通和地方性交通相较于速度和效率,对可达性和安全性的要求更高,其交通流基
本为间断流,设计速度一般相对较低,可称其为慢速(机动)交通。按照城市道路的服务
对象和所承担的城市活动的特征,可将其分为通过性道路、集散性道路和地方性道路三类。
基于现行城市道路分级体系,结合各地在道路建设中的实践和探索,将城市道路分为
快速路、交通性干路、集散性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第一,快速路的定义和功能定位与现
行规范相同,一般采用“主路 + 辅路”的敷设形式。主路应满足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
控制出入口间距和形式、交通流连续等要求,主要服务于过境的、对外的和城市内部中长
距离的通过性快速交通。辅路是主路与周边其他道路的衔接纽带,集散进出主路的机动交
通,并满足慢行交通的基本需求。第二,交通型干路主要指现行规范中交通功能较强的主
干路,其交通功能与快速路相近,但受到各种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快速路设计速度、全部
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和交通连续中的一个或数个要求,在不同地区工程实践中也被
称为“快捷路”、“准快速路”、“连续交通主干路”等。交通性干路主要为中长距离的
快速交通服务,同时兼顾部分中等距离集散性的慢速交通,并满足慢行交通的基本需求。
第三,集散性干路基本涵盖了现行规范中其他交通功能一般的主干路和次干路,以服务集
散性的慢速交通为主,同时兼顾部分短距离到达性的机动交通;合理满足慢行交通需求,
并平衡好与机动交通的关系。第四,支路的定义与功能定位也与现行规范相同,主要服务
于短距离到达性的慢速交通和慢行交通。
行人和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为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有明确目的地的通过性的慢
行交通;另一类是目的性和方向性相对不明确的,如购物、散步、交流、休憩、体育运动
等,则属于公共活动范畴。城市道路的公共活动功能与道路沿线用地性质相关。承担通过
性快速机动交通的快速路和交通性干路,仅满足通过性的慢行交通需求,不提供或较少提
供公共活动空间;而集散性干路,特别是承担地方性活动的支路,则应视道路空间资源,
在满足通过性的慢行交通需求基础上,提供额外的空间,满足市民进行各类公共活动的需
求。城市道路作为城市的骨架和最大规模的带状构筑物,也是其他市政基础设施敷设的通
道和走廊。快速路、交通性和集散性干路,空间资源较为丰富,可作为轨道交通、快速公
交和常规公交线路、综合管廊、骨干市政管线的敷设走廊;集散性干路和支路则常作为滨
水型、景观性道路或历史文化风貌街道。
上述的城市道路功能分级体系,对于现行道路分级体系的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第一,将城市道路按照其服务对象和承担的城市活动特征,分为通过性道路、集散性
道路和地方性道路三类,分别承担通过、集散和到达功能,明确了道路分类体系与交通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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