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建筑工程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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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3. 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

            交手续。
                 (四)施工质量缺陷处理
                 1. 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缺陷虽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标准,但其情况不严重,经过

            分析、论证和慎重考虑后,可以作出不作处理的决定。可以不作处理的情况有:不影响结
            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不严重的质量缺陷;经复核验算,仍能满足
            设计要求的质量缺陷。

                 2. 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要求,有明显严重的质量问题,对结构
            的使用和安全有重大影响,而又无法通过修补办法给予纠正时,可以作出返工处理的决定。
                 3. 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式处理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

            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以作出结构卸荷、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4. 修补处理。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

            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要求的,可以
            作出进行修补处理的决定。

                 四、施工项目质量的持续改进

                 (一)项目质量持续改进的基本规定
                 1. 组织应了解发包人及其他相关方对质量的意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确定改

            进目标,提出相应措施并检查落实。
                 2. 组织应对项目经理部进行检查、考核,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管理

            评审的依据,促进项目经理部的质量改进。
                 3. 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对项目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分析,向组织提出质量报告,提出目
            前质量状况、发包人及其他相关方的满意程度、产品要求的符合性以及项目经理部的质量

            改进措施。
                 (二)不合格控制规定

                 1. 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工程,应邀请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
            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2. 应按企业的不合格控制程序,控制不合格物资进入项目施工现场,严禁不合格工序

            未经处置而转入下道工序。
                 3. 应进行不合格评审。
                 4. 对验证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标识、记录、评价、隔离

            和处置。
                 5. 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应保存记录。
                 6. 进行不合格让步接收时,项目经理部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让步申请,记录不合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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