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大数据时代企业税务会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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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企业税务会计研究



            析征税条件下采取总额法和净额法给研发加计扣除带来的影响,做到合理选择核
            算方法,能够确保扣除工作顺利开展,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和后续增加投资奠定
            扎实基础。

                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税务处理时,将补助的 200 万元纳入征税收入,加计
            扣除基数就是 1000 万元,扣除额为 750 万元,全年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额为
            (2000+200-1400-1000×75%)×15%=7.5 万元。在净额法进行推算,将直接给
            研发费用金额带来影响,加计扣除基数变为 800 万元,扣除额为 600 万元,需要

            缴纳所得税额为 2000+200-(1400-200)-[(1000-200)×75%]×15%=60 万元。
            利用总额法确定的年度所得税属于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需要当成是税
            收金额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处理上,对收入进行确认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递延,
            分期计入账载金额中,实施纳税调减。

                采用净额法进行核算,不仅没有在获得补助时对递延收益进行确认,在年度
            处理时也未落实权责发生制实现收入递延确认。如果不做纳税调整,意味着公司
            在收入补助时按照税法确认为收入,但在形成资产后将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费用,并在税前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如果未有专门的优惠政策,需要在后续折

            旧计提的过程中在纳税前进行分期扣除。因此在纳税申报过程中,需要将补助计
            入税收金额中进行调增,后续年度纳税调整不涉及该问题。形成固定资产账面价
            值比计税基础小,差额带来的折旧和税法差异也需要分期申报和调整。相比较而
            言,采用金额法将给研发费用金额带来明显影响,因此最终也将引发加计扣除额

            的变动。
                2. 不征税条件下研发加计扣除影响
                将政府补助看成是不征税收入,加计扣除基数将视作为 800 万元,扣除额为
            800×75%=600 万元,全年缴纳所得税为 [2000-(1400-1000)-800-600]×15%=30

            万元。按照规定,补助未纳入应税收入的情况下,支出产生的费用不能在纳税计
            算前扣除。形成的资产在折旧计提阶段,同样不能在所得税计算时扣除,造成公
            司在研发费用处理上将损失近一半的加计扣除额。采用总额法,在获得补助后,
            公司借记为银行存款,贷记为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发生研发费用,借记为管

            理费用 - 研发费用,贷记为银行存款。在税务处理时,按照实际发生同时并未进
            行成本费用冲减的补助费用进行加计扣除。而适用于净额法,收入补助时借记为
            银行存款,贷记为管理费用 - 研发费用。对研发费用进行冲减后,将研发费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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