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大数据时代企业税务会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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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税务风险的现状分析
在营改增政策中,销售额既是纳税者通过生成销售产品,也可是提供各类服务,
向客户收取的价款,但这不包括销项税额。换句话说,向被服务方之外收取的款项,
不作为销售额,也就无须缴纳增值税。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
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相关要求,各燃油电厂接受的由政府财政
专户拨付的发电补偿,不被包含在价外费用的范畴中,不被纳入销售额中,也就
不需要上缴增值税。在财政部门关于财政补贴增值税的税制政策也有说明,提到
对于政府补贴,不作为需要增值税缴纳的应税收入,是不需要上缴增值税的。另
外,按照我国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营改增政策中要求的“销售额”,是纳税人
形成应税经营行为所得到的总价款以及价外费用,但经财政部门及税务部门的特
殊规定情况除外。从这一规定来看,这里提到的销售额有了一定变化,不再局限
于被服务方。例如,政府部门主导房地产拆迁工作,被拆迁人选择异地重新购入,
被拆迁人选择好房源通常由政府部门支付房款。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销售
房产的购买方和价款支付并非为同一人,如果依然按照暂行条例中销售额要求,
对销售房产缴纳增值税产生一定矛盾。在案例中,该 A 企业的主营业务展览服
务其性质属于一种销售,而销售是营改增中规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范畴,所以在
这里存在争议。根据 A 企业增值税形成的经营行为,应税价款的部分应当是总
补助 212 万元 /(1+6%),也就是 200 万元。但前文提到,如果是财政部门和税
务部门有特殊规定,那么遇到这种例外情况是可以补上交增值税的。但这一特殊
规定还没有具体的政策,等到政策出台后,企业应当积极争取,帮助节约税负。
如果是产品或者服务对价部门,需要将其纳入归入企业经营业务的核算中,
这同企业的销售业务产生的收入确认其性质同理。本案例同上述提及的拆迁案例
基本相同,企业为顾客提供展销会的展览服务,收入不只是农产品参展商的摊位
费,还有组织农产品展销会的政府部门所支付的费用,这一部分的支付方是政府
而不是参展客户。这本质也是销售行为,这部分的增值税处理也就和常规的销售
服务时一样。如果上缴这部分的增值税,那么对于其他的纳税者,就有失公允。
所以,在当前政策背景下,对于企业获取满足收入准则的政府补助,不管是和销
售业务有没有关联,还是增值税方面的规定,都给出了内容明细。
(四)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2018 年产生销售费用 1960000 元(包含广告宣传费 400000
元),管理费 200000 元(包含 102000 元业务招待费),财务费 2400 元。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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