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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企业税务会计研究



            年利润总额 57600 元。因没有涉及其他的税收调整,在当年的所得税的清缴工作
            中,纳税额计算有两种方式。第一,广告费扣除限额为100000×15%=15000(元),
            实际产生的数额为 400000 元,超列应纳税调整额是(400000 - 15000)=

            385000(元);对于业务招待的费用,按照实际的费用支出以 60% 来计算,得
            到税前可扣的限额也就为 102000×60% = 61200(元);按照销售取得收入 10
            万元的千分之五来统计扣除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得到的结果为 500 元,也就是允
            许税前扣除五百元。纳税调增额是(112000 - 500)= 111500(元);纳税调

            整以后的纳税所得额是(57600 + 385000 + 111500)= 554100(元)。第二,
            对于纳税者所得到的政府补贴,满足国家财务部门关于特殊专项资金的税务处理
            的相关规定,能够作为非应税收入,政府对 A 企业补贴金额为 212 万元,根据
            财政部门对非应税收入的规定,企业得到补偿资金后,需要把这一部分归入专项

            应付款的会计科目里,并独立核算。对于所产生的各类费用金额用以冲销此科目
            中的借方。还剩下的余额可归入应税收入范畴中,并需要上缴所得税。上述两种
            计算所得税的方式均有一些问题,第一种未考虑企业运营,若没有获取一万元的
            摊位费,那么实际收入就为 0,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计算方式则可以扣除的业务

            招待费用、广告费用等也为 0。第二种则缺少对部分费用税法限额扣除的思考。
            如果按照新准则要求,企业把出租收入核算到主营业务产生的收入之中,不考虑
            是否应税,其余费用不变的情形下,则主营业务收入是(100000 + 2120000)=
            2220000(元),可以得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广告费扣除限额,2220000×15%

            = 333000(元),实际产生的费用为 400000 元,超列应纳税调增额是(400000 -
            333000)= 67000(元);对于业务招待费,按实际支出的 60% 统计税前的可扣
            限额是 112000×60% = 67200(元);根据销售收入 5‰的比例计算税前扣除业
            务招待费限额是 2220000×5‰ =11100(元),允许税前扣除的数额是 11100 元,

            纳税调增额是(112000-11100)=100900(元)。纳税调整以后,该企业需要缴
            纳的所得税额是(57600+67000+100900)=225500(元)。
                新政府补助准则的发布,让企业税务处理发生一定改变,不管是会计处理,
            还是增值税、所得税计算,都要按照新准则要求进行调整,以满足税务改革发展

            要求,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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