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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生产与环保技术
2010 年发布的《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在 2018 年修订后正式发布实施,
规定禁止开(围)垦、填埋或排干湿地等 9 大类行为。对于风景名胜区,原属住
建部门管理、现属林业草原部门管理,2006 年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
规定,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景观
和自然环境进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
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 重点生态功能区
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项目对生态系统服务清晰阐述及其与人类福祉之间
的复杂关系,推动着管理决策者开始考虑并重视生态系统服务管理。该类区域政
策最早起源于 2000 年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要求建立“生态功能保护
区”,加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江河洪水
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功能
退化。2001 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先行试点设立阴山北麓科尔沁沙地、三江平原、
鄱阳湖、洞庭湖、若尔盖—玛曲、秦岭山地、黑河流域、长江源、黄河源、塔里
木河等 10 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2007 年,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
功能区规划的意见》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
规划纲要》,首次提出了生态功能保护区属于限制开发区的理念,应坚持保护优
先、限制开发、点状发展的原则,合理引导产业发展、积极发展生态产业和环境
友好型产业,保护和恢复生态功能、提高生态系统调节服务能力,强化生态环境
监管、维护区域生态安全。
3. 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
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
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
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
弱区域。这是在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管控实践基础上,面对中国
国土开发和生态保护的复杂关系,继承和创新提出的一种新型区域生态空间管控
制度。
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首次出现是在 2011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
工作的意见》中,写到“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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