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化工安全生产与环保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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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
参与评价对象范围广、参与的阶段早、参与人员范围广、信息公开的时间长、信
息公开内容多、评价机构义务明确、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完善等特点。
(二)加拿大
1.环境影响评价对象
加拿大对于环境评价对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加拿大环境评价法》《包含目
录规章》和《排除目录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法案明确规定的拟定项目。即由《加拿大环境评价法》规定的需做环境影响
评价的拟定项目,一是在核安全管理法案规定下或与国家核安全委员会有关的活
动或项目;二是在国家能源局法案下或国家油气操作法案下,或由国家能源局规
定的拟定项目;三是联邦政府规定下的或与联邦机关有关的活动或项目,四是国
家环境评价署规定的拟定项目。
环境部长指定的拟定项目。根据《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环境部长有权制定
需进行环境评价的拟定项目,此类项目一般是被认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
或是公众认为这项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较大。同时,部长的权利还受到了一定
限制。当所涉及的活动已经开始施工,由此引发的周边环境已经有所改变,或是
该项目已由联邦机关根据议会的法案行使部分或全部职权时,部长无权指令该项
目再进行环境评价。
其他物质工程。对于有的项目工程,加拿大规定需要先进行初步审查,再决
定是否对其进行环境评价,如加拿大《包含目录规章》中列举的特定领域的相关
物质工程,如国家公园及保护区的施工行为,野生动物、渔业、垃圾处理等除此
之外,加拿大还制定了《排除目录规章》,列举了不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的物质
工程。
2.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第 19 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做了规定,即规定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需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可替代性方案和缓解措施三个部分。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项目的环境影响,包括与项目直接相关
的环境影响,或与其他项目可能一起产生的环境影响;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公众对于该项目的意见;用以减轻或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项目实施后的需求;
项目开展的目的和价值;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案;环境对项目的影响;对项目所做
的研究结果。可见,加拿大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有细致的规定。不仅对当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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