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化工安全生产与环保技术
P. 55
化工安全生产与环保技术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可
见,如今环评中的公众参与的主体即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内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也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均可参与环
境产生影响的行政决策,提出建议和表达诉求。《参与办法》中以了环境影响评
价范围的具体范围界定以及标准,对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外的部分公众及进行了
明确区分。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2016 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做出了规定:“是指建设项目整体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范围,具体根据
环境要素和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未
明确具体评价范围的,根据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确定。”将“影响范围”以相
关技术标准作为判断的标准。显然,这有助于明确统一的判断标准,但将技术标
准作为判断“可能受影响”的依据却会存在诸多疑问。近年来实践已经显示,超
出技术标准中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并不意味着就不受影响。对此,有一些
专家学者指出“评价范围”并不等于“影响范围”,应当将“受到间接影响“的
公众纳入公众的法定范围,甚至应当扩大至对规划或项目“感兴趣”的个人或
群体。
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权利内容
(一)知情权
2014 年我国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专门增加了一章“信息公开和公众
参与”,对于环境信息公开进行了重点关注,同时也充分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保
护的义务和权利。在公众参与环评过程中,知情权的保障可以从公开的信息内容、
公开渠道和方式以及时机上考量。首先,从公开的信息内容上来说,信息必须是
充分、完整、准确,不能发现任何存在可能会影响或误导公众利益的不实信息;
其次,从对于环境资源的信息沟通交流渠道上来讲,信息的公开工作应该是双向
的,即一方面由义务主体向社会公开环境资源的信息,另一方面公众还需要向社
会公开的义务主体之间进行对于信息的反映和沟通;最后,从公开的时机上来说,
应该尽可能早地让公众了解环评信息以便尽早参与环评过程中。实际上,虽然目
前我国的环评信息中并未明确地规定过环境资源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但在
·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