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化工安全生产与环保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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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
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执行实践中,上述这些基本原则在目前的环境信息
公开活动中都被广泛认可的。
(二)参与权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全面开展以来,极大激发了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
主动性,畅通了公众环境保护诉求表达渠道,维护了公众环境权益,得到社会广
泛认可。新《公参办法》第 3 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通过明文规定的形式鼓励公众参与到环评过程中,促使公众参与权进一步得到贯
彻落实。另外《公参办法》在方便公众参与方面做了不少出修订,如“采取调查
公众意见、咨询专业人员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系列多种形式征
求公开的不同意见,并在第三章中对各种形式的做出了较为细致、具体的规定,
彻底公众参与环评便利的原则。除此之外,还进一步将信息公开的方式细化为网
络、报纸、张贴公告等三种方式等全面优化了参与程序细节,实施分类公参,不
断提高效率。通过修订,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公参,解决公众参与主体不清、
范围和定位不明、流于形式有效性受到质疑等突出问题,增强其可操作性和有
效性。
(三)表达权
公众表达权的有效实现并不要求公众的诉讼和建议得到落实,而更多地在于
公众参与拟议行为产生的影响,通过沟通和互动达成利益共识和得到最优的决策。
而评价公众的参与行为是否“影响”了其环境决策,以及是否已经实现了进行双
向的沟通和互动的过程,即评价公众是否通过各种参与途径和方式发出的意见和
声音,是否获得了应有的认可、采纳或者做出回应。我国的立法明显地充分关注
和考虑到了公众参与的回应、反映和采纳这一机制的重要性,并逐渐地予以完善,
尤其特别是修订的《公参办法》针对该问题进行了强化,建立起一套健全对公众
意见的采纳或者是不予以采纳这一反馈的方式。要求建设单位将没有被采纳的意
见单独地向提交该意见的社会公众表示说明原因。除了在“公众参与说明”中载
明建设单位公众的意见被采纳的情况,或者是未被采纳的情况、理由及向社会公
众进行反馈的情况等,对于未被采纳的建设意见,建设单位还认为应当通过有效
的联系途径,向特定的公众说明未被采纳的原因和理由。从整体上,通过法律规
范强化和加重相关主体的责任,来有效地确保社会公众的意见能够被认真地对待,
确保公众参与表达权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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