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化工安全生产与环保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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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生产与环保技术
是恰当的参与时机?显然,公众越早介入该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公众对于该决策
程序产生的影响可能就越大。但如果该环评项目涉及一些商业机密或是专业技术
性的项目等,过早地引入公众参与环评过程中可能会引发商业风险和公众的焦虑。
所以,应该要更加规范地参与时机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二条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
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由于前期未组织公众参与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表或者登记表的项目在运营后会更多遭受到公众质疑和投诉。因此,公众参与
环评过程不应仅仅是停留在参与项目选址方案等活动,而是可以将参与的时机提
前到立项时表达意愿。
同时,可以考虑允许公众参与环评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这样
即使在后期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表或登记表的阶段不组织公众参与,但公众已参与
了拟议行为和了解该环评信息,有助于减少项目后期引发环境纠纷。规范参与时
机标准,首先要求信息公开的时间要恰当、及时。建设单位、受委托的评价结构
和生态环境主管机关必须在恰当的时间点公开相关信息,保证利益相关人及时有
效地获得信息,获取信息的程度在整个公众参与环评中意义重大。公众了解和掌
握环评相关信息,不仅是公众知情权的应有之义,更是促使和保证公众充分有效
地参与整个环评过程中,是实现其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先决条件。因此,
要规范的参与时机标准,保证参与时机恰当,既是达成实现知情权的不可缺少的
条件,也是公众参与环评过程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2. 丰富信息公开方式
首先,要做到保证信息的充分披露。《公参办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征
求意见稿的公示应通过网络、报纸、张贴公告等多种同步进行,当公布的环境信
息不充分或者真实性受到质疑时,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机关还应采取进一步的措
施,如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说明,来消除公众的质疑。
其次,建设单位或项目规划编制部门都需要尽可能地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或
图表来公开有关环境资源的信息。同时,也希望可以通过借助于这种新媒体平台
对这些专门性、技术性较高的资料和信息做出正确的解释或者说明,让公众充分
地认识到该项目实际建设运营过程中有关可能产生的各种环境危害,以及正确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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