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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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生态环境监测




             创新依托于土地制度改革,其成果也体现在土地制度的改革上。在土地革命时
             期,党领导广大农民在革命根据地“打土豪、分田地”,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

             民土地所有制,将环境资源与生态资产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 1950 年 6 月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逐

             步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与 1947 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相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开展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探索创新:

             一是建立了环境资源与生态资产的国有制度,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
             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二是对国有

             环境资源与生态资产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度分开的制度,国有环境资源与
             生态资产既可以国营,也可以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三是实行环境资源与生态资

             产的民主管理制度,规定“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
             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其分配不利于经营者,得由当地人

             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并合理经营之。”
                 1952 年底,土地改革和国民经济恢复任务基本完成,但社会生活中也出现和

             积累了一些新的矛盾。为此,1953 年党中央正式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开始对国
             民经济实行系统的社会主义改造,并开始实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

             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该会议一致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

             制度。1956 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至此,我国生态环境

             保护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其社会主义性质以及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利益的基本原则也因此而确立。
                 这一阶段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制度层面也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例如,1950

             年颁布了《政务院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1953 年发布了《政务院关于发动

             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1958 年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强调对森林资源的保护;1962 年发布了《国务院

             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要求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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