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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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生态环境监测




             门、相关企业应按期公示环境质量报告,保证环境信息公开透明,为公众行使监
             督权奠定基础。应完善环境信息公布机制,督促政府和企业畅通环境信息的开放

             渠道,并及时推广环境保护政策,增强公众参与环保的意识,理性监督环保制度
             落实中的不良行为。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1. 优化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法律制度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觉醒,需要强化环境立法,为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应积极推动环境权加入宪法,将其规定为公众

             的基本权利,明确环境权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为其他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提供宪法基础,从根本上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另一方面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奠

             定法律依据,增强公众维权意识,促使公众从多维度参与环境保护。目前,我国
             环境立法趋于成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制定各项单行法

             律法规,结合各种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全面保障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但各项法律制度中关于环境权的规定较为分散、模

             糊,在环境权加入宪法的基础上,相关法律也应做出适当调整,切实保障公众的
             环境权,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

                (2)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听证是保障立法合理性、科学性的必要途径。
             部分国家将立法听证视为法律生效的要素,申请举行听证会的主体不限于政府,

             公众和企业也有权申请,这有效保障了听证会的客观公正,真正体现了民主立

             法。我国当前仍践行政府主导的听证制度,公众无权决定听证会是否举办,听证
             程序由政府规定,且公众意见缺乏影响力。为切实发挥立法听证的价值,应致力

             于完善立法听证制度,打破政府主导的单一模式,由政府和公众协商确定听证
             机制,提升公众参与立法听证的积极性,保障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规范性和科

             学性。
                 2. 优化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的法律制度

                (1)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针对“末端参与”问题,应健全公众参与环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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