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113
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者其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动物检
疫证明,并及时通告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官方兽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
(三)超出动物检疫范围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四)对不符合检疫申报条件或者不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五)其他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和检疫规程的规
定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
(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
(二)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
(三)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不具
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
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
第四十四条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二)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
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103
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