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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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相关
资质认定、国家认可机构认可或者符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验室
出具。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公布、
2019 年 4 月 25 日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 6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
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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