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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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六)临床检查健康;
(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
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
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
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
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第十五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
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来自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的苗种生产场;
(二)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
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
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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