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108

(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六)临床检查健康;

               (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

           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
           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

           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
           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第十五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

           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来自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的苗种生产场;

               (二)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

           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

           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098
           098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