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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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的其他机构在编人员;
                 (二)从事动物检疫工作;

                 (三)具有畜牧兽医水产初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

            动物防疫等相关工作满三年以上;
                 (四)接受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报同级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统一

            编号,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

            命,颁发官方兽医证,公布人员名单。

                 官方兽医证的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官方兽医证。禁止伪造、

            变造、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官方兽医证。

                 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官方兽医培训计划,

            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设立考核指标,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可以由协检人员进行协助。协检人

            员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协检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

            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全面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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