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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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

            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

            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

            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办理执业兽医备案,但
            不得对外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

            可以决定执业助理兽医师在乡村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按执业兽医师进行执

            业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为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8年11月26
            日公布,2013 年 9 月 28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修订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

            2008 年 11 月 26 日公布、2019 年 4 月 25 日修订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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