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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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

            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
            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

            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

            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
            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
            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

            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

            物品出入等措施。

                 第四十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

            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第四十二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四十三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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