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19
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
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
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
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
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
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
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三十二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
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
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本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
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
成危害的情形。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
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动物疫情通报制度。
009
009

